公安机关便民措施中关于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民警与您相约)
最近,公安部推出了30条便民利民措施,省公安厅随即推出了50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关于户籍管理有些新的变化。
1、公民换发、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应怎样办理?
答:公民需要换发、丢失补领户口簿的,由户主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带着本人身份证和补办申请,到派出所补办,派出所内勤当场给予办理,不允许其他人代办,对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可由责任区民警代办。
2、出生人口登记是否有新规定?
答:有。出生登记落户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直接办理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它证明材料。本年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办理;往年出生6周岁以下的,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办理随父随母出生落户;6周岁以上的,要经分局户政管理科审批,办理出生落户。
3、公民变更户口簿登记项目如何办理?
答:公民对户口簿登记项目中户主关系、服务处所、职业、兵役状况、宗教信仰等动态项目要求变更的,由户籍内勤凭相关证明当场办理。如户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凭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凭民政部门的结、离婚证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给予变更;服务处所及职业变更凭单位介绍信,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想更改名,应怎么办理?
对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要求更名的,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受理,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5、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迁移证丢失了,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迁移证丢失的,在迁移证保存期限(5年)内,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和原始迁移证存根予以补办。迁往外市县的,由于迁移地址改变的,应由迁入地重新开具准迁证。
6、公民户口被注销的,如何恢复户口呢?
对于公民长期外出,不知下落而被注销户口的,当公民返回要求恢复户口的,凡有原始注销登记、本人原始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其中一项的,由派出所审批办理。没有上述原始证件,须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批恢复。
7、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毕业生家庭为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可以单独立户,落非农业户口。
8、大中专毕业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地址不一致怎么办?
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9、对于其他便民利民措施,群众如果需要了解的,到什么地方咨询?
答:当地派出所咨询或公安机关户政科。
派出所办公程序和工作承诺制度公开内容
一、 户口方面
1、出生登记:城内出生的婴儿凭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报出生,农村凭当地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报出生,当年出生的婴儿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城内往年出生六周岁以下派出所所长签字后办理,六周岁以上需经户政科审批后办理,农村往年出生由派出所所长签字后直接办理。
2、死亡注销:城内、农村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收缴)到辖区派出所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
3、迁出市外户口:工作调转、投亲凭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给予迁出户口,升学的大中专学生是否迁出户口自愿,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判刑人员户口不予注销。
4、市外迁入市区户口:按市局九条落户标准执行。
(一)、在市区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
(二)、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被聘用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工。
(三)、在市区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有稳定经济收入的。
(四)、来市区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照顾的亲属。
(五)土地被征用、自愿到市区落户的市开发区、郊区农民。
(六)、夫妻互相投靠的及其子女、父母子女互相投靠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14周岁以下儿童。
(七)因工作调转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
(八)、本市入伍和军转安置部门安置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
(九)、返回原籍和外地来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调查审核后,上报市局户政处批准。派出所受理落户申请后应在15日内答复申请人。
二、 身份证等方面
1、正式身份证(慢证):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三张到辖区派出所办理,3个月内发证。
2、临时身份证: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三张、单位介绍信(社区证明或村委会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开《临时身份证申领审批表》后到绥化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窗口当场办理。
3、加急身份证(快证):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三张、单位介绍信(社区证明或村委会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开《居民身份证快证申领审批表》后到绥化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窗口办理快证手续,快证的取证期限严格限定在受理后的第一个办证日起7日内。
4、暂住证: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二张一寸近照及原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内部的,单位负责为其申领《暂住证》,个体工商户雇佣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外来承建务工单位应有暂住人口名册,由用工单位集中办理。
5、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公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员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与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最后派出所向出租人发《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三、 变更更正方面
1、(一)、变更姓氏:需要有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辖区派出所变更审批表,外勤调查核实后,所长签字上报户政科审批。
(二)、变更名称:16周岁以下在辖区派出所直接办理,需要变更人出具学校证明(社区证明或村委会证明),家长申请,派出所变更审批表,所长签字后,户籍内勤直接办理;16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人出具学校证明(档案证明或村委会证明),家长申请,派出所变更审批表,外勤调查核实后,所长签字,上报户政科审批。
2、更正年龄:因微机操作输入有误,给予更正。需要有原始依据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口本、学籍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更正年龄时持原始依据复印件,本人申请,派出所变更审批表,外勤民警调查报告,所长签字后上报到户政科审批。
3、变更民族:需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审批表,本人或家长申请书,派出所变更审批表,所长签字后上报户政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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