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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程序

  北林区地税局设征收服务大厅,负责城内所有业户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销售及换开、饮食业发票兑奖以及权限内审批事项,实行纳税"一条龙"服务。
  一、税务管理程序
  1、税务登记程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照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资料,到地税主管分局征收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程序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查实业户
  城内纳税人按照"三自缴税"方式(即:自行计算、自行填写、自行解缴),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解缴税款,然后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收缴款书(第五、六联)到地税主管分局征收大厅查实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用现金缴税的纳税人在征收大厅综合窗口完税后到查实征收窗口申报;零申报业户及经审批的延期缓缴业户须填写红色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2)定额业户
  定额业户在征期内持税务登记证、纳税手册等到地税主管分局征收大厅定额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3、发票的管理程序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依法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地税主管分局征收大厅申请领购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地税主管分局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方可领购发票。
  (3)各分局发票销售窗口人员在征期内受理餐饮行业的纳税人购买发票申请时,发票销售窗口人员销售发票必须依照其定额和区局核定的准售数量销售(新开办的饮食业户必须经分局长核定可售数量,待核定定额后多抵少补),对于超出定额部分必须按相应的综合征收率7.5%(市区)、6.7%(乡镇、村屯)征收税款。同时对纳税人上期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4)我区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均认定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持认定证书、介绍信和营运合同到北林分局管理七股申请开具发票,受理人员要按营运额的6.6%(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所得税征收率为3.3%)征收税款,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将开具发票信息及时传递区局上报。
  (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和个人所需临时发票的,须持有关证明到地税主管分局办理。换开发票要以税收政策为依据,换开发票时,必须持核销单位的介绍信、收款人的收款凭证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以换开相应类别的发票,并将介绍信和收款凭证附在发票存根联的后面备查。对于应税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将完税凭证号码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
对于需换开发票的免税单位及个人,经分局调查后,要予以换开发票不征税。
  4、停复业管理
  定额业户如需办理停业时,应当在停业月份月初的1-5日内到地税主管分局征收大厅申请办理,填写《停业登记表》,经分局长及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准予停业。
对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复业或需提前复业的,填写《复业登记表》,经地税主管分局分局长及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准予复业,对于复业户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5、废业管理
  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办理注销营业执照之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管理分局办理废业手续。
定额业户办理废业时应首先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全部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同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持地税主管分局分局长签字盖章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征收大厅办理,经主管副分局长、征收大厅负责人签字后准予废业。
  二、税务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税务稽查工作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三、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由区局决定,但处罚数额在2千元以下的由稽查局或各分局决定,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同时填写法定文书。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纳税主体违法行为的追究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
  (1)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刑法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伪造出售发票犯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规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剪辑的内容。具体操作和执行按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缴纳期限: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除金融业以外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月份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纳税额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在内),征期为每年2、8月,每一征期为当月的后10天;纳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征期为每年2、5、8、11月,每一征期为当月的后10天。
  5、车船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征期为3月,但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按3、9月征期进行征收。
  6、房产税的缴纳期限:
  (1)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按当月实际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缴纳。
  (2)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于每年2、5、8、11月份征收,每一征期为当月的后20天。年税额较小的,也可以按年或上、下半年征收。
  7、印花税的缴纳期限: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领受时计算缴纳贴花。
  8、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期限:
  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
  9、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
  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