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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责
(一) 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和检查。
(三) 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和再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全区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区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工作;制定全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制定全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组织管理区内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区内就业工作。
(四) 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政策;制定全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措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五)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负责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区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鉴证;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和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区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 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信访问题。
(七) 调控全区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解、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
(八) 综合管理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
(九) 制定全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 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 组织推动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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