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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工作,确定民族乡、村的认定调查。
三、参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协助民族乡、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民贸企业。参与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
四、协助干部管理部门做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向干部管理部门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
五、负责认定民族企业和民贸企业。
六、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务,培养优秀的少数民族人才。
七、负责民族成份识别、鉴定和民族成份的审核。
八、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根据《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审查核准宗教团体的组建工作。
十、按照成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六条标准》审批宗教场所及宗教活动点的成立和撤消工作。
十一、根据《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审核寺观、教堂的翻建扩建。
十二、每年对宗教场所进行一次年检登记。
十三、抓好民族团结、宗教界的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
十四、依法保护合法宗教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打击和取缔违法、非法宗教活动。
十五、宗教房地产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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